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是指依据一定标准对各种民事诉讼证据加以归类。
一,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1)本证与反证
本证与反证,是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的。 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与之相对应的是反证。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谓之反证。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的。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例如,结婚证,可以直接证明夫妻关系;房产证,可以直接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借据,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等等。
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张某死后,李某要求继承其财产,理由是二人是收养与被收养的关系,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就需要用下述间接证据加以证明。第一,李某从五岁开始就是张某抚养成人的;第二,近十年来张某由于年迈体弱多病,一直由李某赡养与伺候,张某死后的丧事费也是由李某负担的;第三,张与李多年来一直生活在一起,群众公认为父子关系。通过以上三方面的间接证据,足以说明张某与李某属于养父与养子的关系,故张某的财产应该由李某继承。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也是相对而言的 ,并且是以同一证明对象为标准的。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应以能否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性事实来确定。一般来说,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性事实的为直接证据,反之,就为间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千差万别,有些证据,介于二者之间既可算间接证据,所以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并不是绝对的。
间接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间接证据可以作为调查研究整个案情的向导 。其次,间接证据可以鉴别直接证据的真伪。第三,几个间接证据联系起来的证明效力,就可以相当于甚至超过一个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所在在证明案件的事实时,间接证据是直接证据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证。
(3)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所谓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 ,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所谓派生证据,就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如证人根据别人所说的案件事实所作的证言,物证的照片、复制品,书证的抄本、影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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