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心理因素
民事诉讼中 ,在法庭调查完毕后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所有证据都要进行审查 ,辨别真伪 ,从而作出判断。审查判断证据就是审判人员运用自己的思维 ,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决定证据的取舍从而反映客观事实的认识过程。故审判人员的主观心理因素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实践中 ,影响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心理因素通常有 :
经验。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 ,基于过去的实践经验和熟知的相类型案例 ,他往往会形成一种证据判断的习惯模式。这种经验固然有利于正确的判断证据 ,有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但必须看到经验本身的局限性 ,加之证据与案件也有各自的特殊性 ,如果审判人员一味地凭经验办事 ,照搬以前的经验模式 ,凭经验下结论 ,就难免使判断陷于片面和主观。而且资历较深的审判人员往往有一种优越感 ,这就使得他们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不审慎从事 ,容易导致判断失误。而经验相对较少的审判人员虽然审查判断证据比较困难 ,但却能不受经验的左右 ,不受某种条条框框的影响 ,分析判断证据时会更加谨慎、全面。当然 ,总体上讲 ,经验丰富比缺少经验在判断证据时有利 ,缺少经验的审判人员在工作中要向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学习请教 ,在实践中积累经验。
性格。审判人员的性格差异 ,对审查判断证据也产生影响。如过于自信的性格 ,审查判断证据时往往马虎草率 ,不仔细分析研究 ,凭直觉判断 ,容易轻易地下结论。而优柔寡断的性格 ,往往表现为判断时迟疑不决 ,该断不断 ,有时对自己的正确判断产生怀疑 ,不敢轻易下结论决定证据的取舍。在审查判断证据时 ,这种性格的人要优于前种性格的人 ,因为他会比前种性格的人更加谨慎从事 ,判断失误率较低 ,但同时其工作效率也较低。当然性格因人而异 ,并各有缺点和特长 ,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也各有利弊。工作中我们要注意发挥性格心里因素的特长 ,克服性格心理因素对审查判断证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轻信。实践中 ,有些审判人员缺乏主见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往往对有一定权威或经验的人对同一事物所作的判断深信不疑 ,较容易轻信而采纳。这就要求我们要敢于对每一个证据都提出怀疑 ,对每一个证据都要细心分析研究 ,从实际出发 ,不厚此薄彼 ,避免因为轻信而造成自己的判断失误。
偏见。如果审判人员对某人某事已有陈见 ,那么他在判断证据时便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形成偏见。这种偏见就很可能会导致重视采纳符合他自己意愿的证据 ,而舍弃不合己见的证据 ,从而影响其判断证据的客观性。另外 ,证人的口才、名望、地位等也能对审判人员的心理产生影响 ,使审判人员心理产生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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