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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询问
www.110.com 2010-07-29 10:19

     在民事证据调查程序中,对证人证言的调查有两种最为基本的方式,一种是交叉询问,即由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主询问和反询问的方式,这是“当事人主控型”证据调查程序中对证人调查的主要方式;另一种是职权式询问,即由法官直接询问,这是“法官主控型”证据调查程序中对证人调查的主要方式。两者的区别是一种对抗与非对抗的区别。从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司法实践来看,英美法系国家多实施交叉式询问,大陆法系国家则多实施职权式询问。日本民事诉讼庭审调查中,呈现出当事人交叉询问和法官职权询问结合的状态,不是单纯地交叉询问,也不是单纯地职权询问,可称作结合式询问。此外,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询问也有一些特殊的方式,可称作特殊式询问。这四种询问方式,各有不同的询问程序。
    一、交叉式询问程序
    交叉式询问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交叉询问仅指英文中的cross-examination,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申请传唤的证人进行的询问,也可叫作反询问。而广义的交叉询问则泛指当事人轮流对证人进行相互询问,包括申请传唤证人的当事人一方对该证人进行的主询问(direct-examination/examination-in-chief)、对方当事人对该证人进行的反询问(cross-examination)、传唤方进行的再主询问(redirect-examination)以及对方当事人进行的再反询问(recross-examination)这一连串的询问活动。一般情况下是在广义的基础上来理解交叉询问。
    交叉式询问是英美国家对证人实施证言调查的主要方式,它被美国著名证据法学家威格莫尔誉为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最有效装置。究其原因,正如有学者所言,是因为交叉询问采取了两种特殊的方式,一是对证人证言进行多角度观察,有助于法官从同一证据源上观察到证言的深刻性和全面性。根据诉讼的性质,需传唤何人为证人及如何对其进行询问,当事人最清楚,同时,如何识破证人所供述之虚伪与否,则以对方当事人最清楚。二是对证人证言可以全方位地,即通过对立面的设置和反询问的运用进行质证。反询问者对于对方证人的作何证言,都注意其薄弱环节和各种可抨击之处。而主询问者则努力开掘本方证人的证据信息,捍卫本方证人的证明能力。质疑方法就是力图在这种争辩对抗之中把握案件的真实。①
    交叉询问的对象是证人,在英美国家证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当事人和鉴定专家。交叉询问的一般程序:由申请传唤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对该证人进行主询问→由对方当事人进行反询问→由申请传唤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对该证人进行再主询问→由对方当事人进行再反询问。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的范围,与其询问的性质和目的有着直接的关系。主询问的性质是一种举证,当事人希望通过询问证人获得对自己事实主张有利的证言,并非为了责难证人,因而凡与案件事实有关而不属于证据排除的情况,均在主询问的范围之内。而反询问的目的则是为了暴露证言的不可靠或者证人的不可信,从而动摇对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证据基础。所以对反询问的范围可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是在事实方面,反询问以主询问的询问范围为限,没有经过主询问的案件事实,不能对其进行反询问;另一方面是在方法上,反询问主要针对证人作证资格或者证言的证明力,包括证人品格、重罪前科、感觉缺陷、心理状态、以前自相矛盾的陈述等各个方面。②再主询问则是主询问方为了维护和恢复主询问时证词的证明能力,澄清或者解释对方当事人反询问提出的问题,抵销反询问带来的不利影响,因而再主询问的范围以反询问的范围为限。再反询问的作用与再主询问类似,因而其范围以再主询问的范围为限。依循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及再反询问的顺序,询问范围逐渐得到限制和缩小,如果在某一特定阶段超越询问范围,则属于不当询问,对方当事人可以打断询问、声明异议,法院应就此作出裁定。为了达到询问目的,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和再反询问具有一些基本规则。对于主询问,较重要的询问规则有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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