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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概念之探析(3)
www.110.com 2010-07-29 10:22

  参与诉讼,是凭借自己所掌握的专门知识,以自己的名义和当事人的名义对技术证

  据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做出说明,并帮助当事人进行质证活动。专家辅助人与诉

  讼代理人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仅以当事

  人的名义并经授权,在诉讼中享有特殊的权利,并处于特殊的诉讼地位,但是其不

  以自己名义发表意见。而专家辅助人不具有这种特殊诉讼地位。就技术证据所发表

  意见的客观性而言,专家辅助人完全独立于当事人个人的意志,而其行为是当事人

  授权所为故其具有双重名义。

  勘验人员、翻译人员二者与专家辅助人的比较在此不做赘述。

  1.2.3对专家辅助人在观念上的认识及在法律上的定位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如下:

  专家辅助人是在诉讼过程中,本着客观的原则,经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聘请,

  以当事人的名义,就案件中的某些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指导或参与质证的具有专

  门知识的人员。

  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员。所不同之处主要有四点:第一、英美法系国家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广义

  上的证人或充当专家证人来看待;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

  均将鉴定人与证人明确区分;第二,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的范畴较广,只要对某

  些专门性问题拥有为一般常人所不具备的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都可以专家证人身

  份出庭作证;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只有依法授权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发挥着专家

  意见的作用;第三,英美法系国家的鉴定人一般由当事人选聘,由法院选定鉴定人

  并不是常规的形态;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通常由法院选任或指定,当事人一

  般不得提供鉴定人;第四,英美法系国家由双方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的陈述对鉴定

  人进行主询问与反询问;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由审判长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其相同

  之处主要有两点:第一,对鉴定结论或意见允许当事人及律师提出质疑的机会,质

  疑的程序和方法就是对鉴定人的询问;第二,法官在做出裁判时并不受鉴定人的鉴

  定结论或意见的限制,即鉴定结论或意见并不能产生当然的约束力。以上这两点在

  我国实践中几乎是看不到的,法官遇有专门性问题过分依赖鉴定结论,并且由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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