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前提保障
1.明确规定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
由于现行民事诉讼制度是将收集证据的任务交由当事人进行,而没有规定或限制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法。那么,为了收集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当事人必然会竭尽所能,甚至不惜使用违法手段。同时,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多样化以及科技的快速发展,当事人用以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措施也会五花八门,单纯用列举的方式其实很难穷尽。而作为法官也会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以各种不同方法收集的证据,从而面临对其合法与否进行判断的困难。如此,制定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框架固然不可或缺,但要使这一规则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就有必要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予以限制,从而使当事人可能用以违法的范围大大缩小,达到限制非法证据数量或减少其手段多样性的目的。
在美国,当事人用以收集证据的方法是五种,包括证言笔录、质询书、要求提出书证、要求自认、以及要求检查身体和精神状态。显然,这样明确规定当事人发现证据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当事人可能实施的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也就相应减少了非法证据出现的概率。有鉴于此,要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获得较好的实施,就应考虑先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法作出明确规定,改变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证据收集中各显神通,花样百出的无序局面。因此,借鉴美国民事诉讼发现证据的方法是较为可行的。
2.进一步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保障措施。
可以肯定的是,当事人谋求通过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原因之一是通过正当程序难以收集到所需证据。因此,在当事人收集证据负担增加的情况下,对当事人收集、调取或获得证据的权利加以保障,就能使当事人通过正当程序收集到更多所需证据,从而减少利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可能性。因此,强化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并以司法权及相应制裁措施作为后盾,也是在建立民事证据排除规则中需加以考虑的问题。目前,可以考虑确立以下措施:一是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即法院可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命令对方对方当事人提出证书。如果对方不服从文书提出命令,则当事人关于证书性质和内容的主张可视为已得到证实。二是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即当事人可申请和指明证人,并由法院传唤其到庭,如证人拒不出庭,法院可以命令其承担因不到场而产生的费用,同时还可以对他处以罚款。
明确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法定手段,并辅之以有利的保障措施,将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非法收集证据手段的膨胀,但却不能彻底切断非法收集证据的来源。因此,依然有必要制定出非法证据排除的基本规则,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非法证据。(二)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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