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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法理分析
www.110.com 2010-07-28 10:5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据考,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维克斯诉美国一案,在刑事诉讼领域最早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看英美、大陆两大法系,非法证据排除并未成为各国民事诉讼中通行的证据规则。

  那么,对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到底应当如何处理?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强调,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时的手段不合法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否定其证据资格将其排除诉讼呢,还是将非法取证行为与证据能力问题分开来处理,让证据进入诉讼而另外追究非法取证行为的法律责任呢?这种法律处理方式的选择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存废紧密相关。在这种处理方式选择差异背后实则存在着价值理念上的差异,在中国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中,我们应当作何选择?换言之,如果确立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价值何在?法理依据何在?

  目前,学界对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基础存在以下几种学说观点 :1.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该观点认为,虽然发现真实是诉讼的终极目标,但如果实现这一目标的证据取得方式牺牲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法院又将这种证据作为判决基础的话,就表明法院为获得判决无视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而这也必会使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程度进一步加深。2.建立在“被污染”证据上的判决是司法者对法律的破坏。这种观点认为,在法治国家,法院的司法判决也应建立在不受“污染”的证据之上。如果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基础是违法的,法院在一定意义上就成了法律的破坏者。因此,为了维护法院的公正和司法制度的纯洁性,应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3.抑制违法收集证据。这一观点认为,调查证据的一方之所以会采用违法手段收集证据,是为了在庭审时充分地举证。因此,通过法律规定禁止使用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就能遏制他们违法取证的心理动因,从而对他们收集证据的方式产生有效的影响。

  在上述观点中,第一种观点从诉讼人权的宏观视角出发,是一种较有说服力的观点。这是因为,诉讼的价值绝不仅仅在于发现客观真实,还在于让那些其利益可能受到诉讼影响的人或诉讼参与人受到公正的对待,使其作为人的尊严得到尊重。可以说,正是由于诉讼本身的正当程序的价值要求,决定了裁判者必须信守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以实现正义的基本原则,而不能为达到正确的裁判而忽视公民基本权利,从而导致公正程序的丧失。至于第二种观点,从司法程序过程本身出发,更加强调司法制度廉洁性的维护,而未将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放在首位,与强调当事人基本权利这一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大趋势缺乏某些契合性。第三种观点,恰恰是笔者前文所提出的对非法证据处理方式的选择问题,其并未能真正地说明非法证据排除方式选择的合理性,因为如果仅仅为了抑制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其实更直接或许也是更为有效的方法就是让非法收集证据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另外,一个可能的担心是,如果仅仅为了抑制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而排除非法证据,就容易造成法院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诉讼目的受损。因为即使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也会基于对案件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权衡而避免将证据排除规则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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