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试论(6)
www.110.com 2010-07-29 10:44
(三)应当明确法院之间委托收集证据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但没胡规定法院之间委托收集证据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笔者认为这是不全面的,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民事经济的诉讼证据随着人流、物流而发生变化,我国幅员辽阔,无论相对于当事人还是相对于法官,在收集证据方面要投入很大的人力和物力,不仅增大了当事人的额外负担,也很很实现司法效率,因此,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法院之间委托收集证据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势在必行。但是,明确法院之间委托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是从我国实际国情和司法效率与公正发出,至于界定委托收集证据的范围,就要视具体情况而言,由于我国还缺少司法委托收集证据的司法经验,界定过窄,无实际司法意义,界定过宽,又很难保障其全面实施,这就涉及到一个度和量的关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因素予以考虑:一是所涉及的证据必须在受委托的法院管辖所在地;二是必须涉及国家、集体和公民的重大利益;三是必须有明确的地址、姓名和具体的文件名称;四是涉及的证据比较单一而不复杂。
参考书目:
(1)宋世杰著:《证据学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
(2)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4)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中国证据制度与司法运用》,法律出版社。
(6)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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