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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民事证据排除规则
www.110.com 2010-07-28 10:54

  一、证据及证据制度

  所谓证据,指的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先进、公正与否最终取决于其证据制度,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而证据规则又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对于任何一个文明国家,具有一个健全的法制的前提之一就是具有一套比较完善的证据制度,对于我国来说,确立并且完善证据排除规则,是合理行使并制约审判权的要求。

  二、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一)证据排除规则是紧密围绕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加以规定的,一般采用消极的角度。

  (二)排除规则多体现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的剔除。首先,被纳入诉讼程序的最终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并且具有立证价值。第二,对于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性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予采纳,加以排除。

  (三)排除规则在运用上具有消极、被动性。排除规则通常不是自动、主动的产生作用,而是对当事人收集证据进行约束。从约束对象上,英美法系侧重于规范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义务,而大陆法系则偏重于调整法官的心证形成过程;从规则约束的内容方面,英美法系主要规范所收集调查证据的实质性条件,而大陆法系主要侧重于程序性条件也就是证据的取得方式等;从规则约束的时间而言,英美法系主要适用于证据提交裁判者审查判断之前,目的是为了防止裁判者结束不适当的证据材料,而大陆法系则强调适用于裁判者评价判断证据的心证形成过程,目的是为了防止裁判者在评判过程中将未经质证、查实的相关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我国证据的排除规则

  一般而言,证据排除规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据排除规则一般是证据可采性的相反称谓,凡是不可信的证人提供的证言、错误观点引导的证言,以及基于其他原因(如人权保障或其他政策) 不得予以采纳的证据,既使其本来与案件有关联(可能作为证据使用) ,仍应加以排除,因而称之为排除法则。

  1、 非法性排除,这方面的排除在我国已经收到了相当的重视,很多学者对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进行了设想,一般可以从证据的来源、形式、取得方式方面进行限定。在此不多赘述。

  2、 非关联性排除,这方面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关于关联性和可采性的判断标准,对于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不予采纳,这也是实现诉讼效率的需要,有利于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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