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是案发后的法律救济程序,任何证据或其组合都不可能完全再现案件的当时的客观情形。证据与客观事实的复杂关系,决定了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整个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民事案件的多样性、科学的发展进步决定了民事证据审查认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审判人员不仅要依据法律,也要依据“证据学”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方法。以司法解释形式出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作为证据审查判断的具体规则的条文,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过于具体、不够科学、滞后。本文设想以 “证据规则”的形式对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并赋予审判人员依据该原则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做出判断的权力,并对这些原则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上做出规定,保证该权力不被滥用。同时通过定期对实践中证据审查判断的具体的技术问题的总结,形成一个类似“证据审查指南”的可以经常经常修改完善的指导性文件,供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中参考,并对于经过实践验证成熟的内容才考虑上升为具有约束力的“证据规则”条文,形成一个实践中完善“证据规则”的机制。全文共6013字
民事诉讼证据不仅是当事人论证自己主张和请求的重要论据,也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举证期限、证据交换、证据的审核认定等一系列制度,被习惯的称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该规定几年来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事诉讼是案发后的法律救济程序,任何证据或其组合都不可能完全再现案件的当时的客观情形。证据与客观事实的复杂关系,决定了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整个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做出了若干原则规定,指导审判人员依法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但是具体情况千变万化,本文就民事诉讼实践中,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审核认定中出现过一些的问题作一些分析。
一、关于当事人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但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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