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论主义原则辩论主义原则是自认制度的法理基础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核心原则它是指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并经双方辩论的事实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制度或基本原则辩论主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辩论主义还包括处分权主义在内但通常所说的辩论主义均是指其狭义而言辩论主义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过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
(2)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不仅没有必要以证据加以确认而且一般也不允许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只限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而不允许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上述(2)的内容就是关于当事人对事实所作自认的阐述换言之这种自认之所以具有拘束法院和当事人的效力其理论基础就在于辩论主义虽然英美国家由于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差异而没有采用辩论主义的提法但其立法精神和诉讼实务中实际上也是贯彻辩论主义原则的辩论主义已成为当今大多数国家民事诉讼的基本指导思想它集中反映了现代实行市场经济民主法治国家对民事诉讼所持的基本态度辩论主义直接界定了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核心就在于当事人的辩论内容对法院或法官裁判的制约法院或法官的判断依据被限制在言词辩论中当事人所提主张的范围内这种辩论主义的法理必然要求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时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所作出的裁判受当事人自认事实的拘束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不得实施突袭性裁判应当公正合理地为当事人提供陈述主张和事实的机会等等从而使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并有效防止法官的恣意与擅断保证诉讼的公正进行
二诉讼经济主义原则
诉讼经济主义原则是自认制度的经济学基础自20世纪60年代法律经济学萌生以来效率(效益)成为评判某一法律制度优劣的基本标准之一这并不是经济学家意志膨胀的结果也绝不是一个偶然现象因为每个社会形态在每个阶段人们的基本价值取向必然反映其所处的特定经济时代的经济发展水平因而效率观的导入以致效率价值目标在法律中的确立具有很大的社会实践意义由于在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具有免证及拘束当事人法院之效力使得法官在诉讼中能迅速地对当事人的争执之点进行清理将无争议的事实确立下来显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证明的环节和对象缩短诉讼周期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和审判的压力并进而防止诉讼迟延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效益)这正是诉讼经济主义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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