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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的构造
www.110.com 2010-07-28 10:51

  构造根据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原意是指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作者在此处对构造一词进行移植和引申将自认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考察并将自认的主体客体形式作出自认的时间和场合以及对自认的限制等统称为自认的构造鉴于自认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两大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在立法上对自认都有较为详细而完备的规定

  一自认的客体

  自认的客体须为单纯的具体事实而不包括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诉讼请求的承认对诉讼请求的承认通常称为认诺或承诺由于对诉讼请求的承认受诉讼法和实体法的双重调整是当事人根据处分原则和权利自治原则所行使的对实体权利处分行为不属于证据法上自认的范畴(即超出证据法范畴)故在此不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一般将事实分为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和补助事实三类所谓主要事实又称为直接事实是指对于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效果有直接作用的并且是必要的那些事实换言之即构成适用该法律规范内容的要件事实或者说法律条文中规定的要件事实所谓间接事实是指借助经验法则理论原理能够推定主要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补助事实是指能够明确其证据能力和证据力的事实在理论上因辩论主义只适用于主要事实所以一般认为对间接事实的承认不发生自认的法律效果这主要是因为如果承认对间接事实自认的拘束效力将违背自由心证原则自认的事实还须为不利于已的事实致自己于不利益境地的事实是否不利益应依客观情况而定一般而言所谓不利益除财产上的不利益外其他社会地位的不利益也应包括在内该不利益事实一经承认会使陈述者的金钱或所有权利受到损害或导致陈述者有成为社会厌恶讥笑或耻辱对象的风险在此状况下一个理性的人为自己考虑不会轻易作出这种于已不利的承认除非他相信这事实是真实的

  二自认的主体

  就主体而言自认有当事人自认与代理人自认这两种情形前者包括本人自认和法定代理人自认后者通常包括诉讼代理人和其他委托代理人等所代为进行的自认法定代理人的自认视同本人自认这是由于法定代理是一种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全权代理其目的是在于保护无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因此法定代理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效力而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则要复杂一些英美法中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上作出的自认与本人作出的自认具有相同的效力其后果均导致法院将这种承认的内容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构成实体裁判的基础因为英美法系理论确信诉讼代理人不会在不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参加诉讼其对案件事实所作的自认不须本人特别授权大陆法系有的国家(或地区)和英国一样只承认代理人在诉讼上的自认具有证明效力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356条德国民诉法第81条第85条之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立法及判例的有关内容也持此意见规定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从事自认这种诉讼行为外其诉讼代理人辅佐人也可以作出诉讼上的自认其效力与当事人本人所作的自认效力相同而有的国家却规定在一定情形下甚至包括代理人在诉讼外的自认也具有相同的证明效力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730条2731条2733条2735条之规定另外还有的国家像俄国不承认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规定代理人的自认应有当事人本人的特别授权(苏俄民诉法典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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