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四类,有的观点认为可以统称为妨诉抗辩,即以上抗辩的效果是导致诉讼程序进行过程的改变。另外,还有一种类型的抗辩,主要是利用证据规则等的规定,通过对证据有关的问题提出抗辩,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所以,可以称为证据抗辩。
诉讼程序的抗辩虽不能使原告的请求权归于消灭,但对诉讼程序可以发生重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诉讼权利的行使,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诉讼的最终结果。
诉讼请求的抗辩,又称为实体法上的抗辩,是指被告提出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大体可分为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毁灭的抗辩两类。债务人基于某种特殊事实而主张从来没有出现请求权的抗辩被称之为权利障碍抗辩,债务人基于某种特殊事实而主张先前出现的请求重新消灭抗辩被称之为权利毁灭抗辩。
与诉讼程序抗辩不同诉讼请求的抗辩如果成立,就有可能直接导致原告请求权不能完整地实现或归于消灭。
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的抗辩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与合同有过的抗辩。合同纠纷案件常见的诉讼请求抗辩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法定理由的抗辩。即被告针对原告请求的实体部分,提出自己的主张和理由,以证明对原告不存在义务。该抗辩又可分为权利未发生之抗辩和权利已消灭之抗辩。如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的抗辩,属于权利未发生之抗辩。债务以实际履行或已抵消的抗辩,属于权利已消灭之抗辩。
(二)免责事由的抗辩。即针对原告的请求,主张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此处所指的免责事由是合同不履行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也包括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包括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则包括了免责条款和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一般来说,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应该承认其具有免责的效力。另外常见的法定免责事由还有实效期间或担保期间已过、情势变更等。
(三)抗辩权的行使。《合同法》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实质上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合同的权利,是当事人自我保护的一种措施。在诉讼中行使上述抗辩权,是一种诉讼行为,也是一种抗辩。
二、抗辩与其他易混淆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抗辩与反驳、否认、反诉等经常容易混淆,下面试分述之:
(一)抗辩与反驳的区别
反驳,是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来反对原告的请求,并使原告败诉的诉讼手段。简言之,反驳即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理由和证据的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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