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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
www.110.com 2010-07-27 17:21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举证责任制度,也称举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应遵循的规章制度。举证制度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无不是围绕诉讼证据来进行的。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若未能提出证据或者提出证据不足以证明时,将承担不利之裁判结果。如:王某主张他曾某年某月借款10万元给李某,但由于借据丢失,同时李某又矢口否认借款事实,故王某主张的借款事实无法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王某败诉。举证责任是研究对具体的案件事实由谁负责举证以及当事人最终仍不能认定时由谁承担败诉风险和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设立举证制度,对于人民法院公正地裁判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举证责任,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和质量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谁主张一定的事实 包括肯定事实或否定事实,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的主张或反驳,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就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就可能败诉。如以上案件事实,王某在法庭上只要并且是必须提供出合法借据,则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民事关系事实成立,证据充分、齐全,案情明确清楚,这样王某才能胜诉。由此可见,民诉法对举证责任己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举证制度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如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对举证期限即举证的时间效力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一些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有些在庭审以后提出新的证据。如不开放质证,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在审判中,出现了多次开庭的现象。个别当事人在一审怠于履行举证责任,致使人民法院只能根据现有的证据作出裁判。一审判决以后,在二审或再审期间,这些当事人又提供了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二审或再审人民法院不得不重新作出新的裁判,有的案件甚至必须发回重审。因而,导致人民法院不能公正、及时地作出判决,造成程序上的拖延,降低办案效率及案件的质量,有些案件经过二审、再审或再审以后又提出再审才能息诉。因此,完善举证制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裁判民事纠纷案件。

  完善举证制度,特别是完善限期举证制度,不仅使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履行提供证据的责任,还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拖延举证,不仅增加拖延举证一方当事人的讼累,而且还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讼累;多次举证,使出现多次开庭质证、认证,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讼累,而且还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如出庭时的误工费、住宿费等 ,也丧失了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 即公正、公平、效率 ,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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