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何谓证据?有学者认为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或者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也有学者认为是指“证明的凭证,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案件事实 ”。 证据概念的定义,是证据制度研究和证据规则设计首先应当解决的前提问题,是诉讼证据制度构建的基础,也是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问题。这是一个最为基础的问题,但是目前理论界和立法上对这一问题还没有解决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都没有对证据概念做出规定。由于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的新刑事诉讼法均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因此“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便成了我国立法上的证据定义,法学界也普遍接受了这一证据定义。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列举证据的种类之后,均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够作为定案依据,,表明了三部诉讼法均承认证据是有真实与虚假之分。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作为看得见、摸得着、听得到的实物和言词,其自身的存在是客观的。但是任何实物和言词都不会自行成为证据,只有当有关人员按法律的规定程序,有目的地对它们进行调查、收集、提交、采信据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时,才会成为真正意义的证据。客观事实之所以能够成为证据,在于它们被当事人提交到法庭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并且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这三个特征也被规定为审判人员采信证据的具体要求。民事诉讼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七种。
(二)、民事诉讼举证的含义
“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举证就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为了反驳对方的证明,依法定程序调查、收集与民事案件有关,能帮助查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或材料,提交给法庭,用来证明自己的民事主张的活动。 “对当事人而言,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狭义上的证明责任即举证责任。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加以证明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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