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推行举证时限制度的认识问题。
勿庸置疑,举证时限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它对促进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所作出的贡献无疑是十分巨大的。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仍有一些不一致的看法,颇具代表性的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举证时限规定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效率。理由是,《规定》施行前,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只要给予被告不少于法律规定的 15天的答辩时间,安排在何时开庭都不违反法定程序。这就意味着当时即使是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也可以排期在立案后的第16天开庭(立案当天送达应诉通知)。而《规定》施行后,由于受到举证期限的限制,普通程序案件一般上最快也要在一个月后才能开庭审理(当事人商定不需要一个月的举证期限的案件除外)。前后时间一对比,举证时限的规定就明显要拖延了案件的开庭时间。在实践中的表现也很明显。目前,许多法院对年终结案率都很看重,一般都将其列为“双文明”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因此,为了能够在年终考核时有个好成绩,在接近年底时受理的案件,一般都要想着法子赶快安排开庭审理。这在《规定》施行前是较容易做到的,那时在12月份受理的案件都可以赶在年底前审结,年终结案率也可以在最后一个月通过加班加点突击办案提高上来。但《规定》施行后就很被动了。根据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一个月的规定,法院在12月份受理的案件,除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需要一个月的举证期限或者是简易程序案件,要赶在年底审结是不可能做到的,除非是违反规定程序办案。象这样,年终结案率就失去了保证。一些审判人员在查找结案率低的原因时,往往都在埋怨举证期限影响了他们的办案效率。
第二种意见认为,举证时限规定有时可能会影响案件实体处理上的公正。理由是,审判实践中往往发现一些案件的当事人,由于对举证责任与举证时限的规定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考虑问题不充分、准备不周到,以及自身举证能力低下等原因,在举证期限之内漏掉一些证据,有的甚至是漏掉一些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没有向法院提交。待在庭审中发现问题要举证时,却已超过了举证期限,且不具备新证据的构成要件,不能在庭上质证,法院也不能据此断案。遇到这样的情况,案件在实体处理上显然要偏离客观事实,有失裁判的公正性。
第三种意见认为,举证时限制度不大适合于我国基本国情。理由是,当前我国公民的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的平均水平还相当低下,与那些法治程度较高的国家与地区根本无法相比,这种情况在广大农村尤甚。而且,大多数公民的法律知识都相当贫乏,法律服务的水平又无法满足社会需求,人们对寻求法律帮助的意识也还相当保守与低下。同时,这些状况在各地的总体表现又极不平衡,存在着严重的城乡差别、东西差别、南北差别、内陆与沿海差别。这就是我国在法制建设上的基本国情。而且,《规定》实施两年来发现的一些情况也说明了这一问题。两年来的司法实践的确发现有一些当事人因为本身的法律知识素养与其他一些主客观因素的限制,造成举证上的失误而在诉讼过程中吃了大亏。
- 上一篇:现行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及其完善
- 下一篇: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
相关文章
-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法律救济方式
-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问题
- ·民事诉讼举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 ·现行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及其完善
-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 ·论民事诉讼的举证时限制度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 ·诉讼证据制度举证时限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新发展-兼述举证时限与证
- ·浅议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 ·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资格若干问题研究
-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
- ·民事诉讼证据审核认定问题研究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情况若干问题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