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
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
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
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对于法院的这种认定,笔
者称之为中间确认。法院的中间确认与当事人
的主张不一致时,法院负有诉讼请求变更的告知
义务。由于该条内容在民事诉讼法及以前的司
法解释中均未有规定,理论与实务上尚有诸多疑
惑,实有深入研究之必要。
一、中间确认的性质与效力
中间确认在本质上是法院的一种裁判(决)
行为,属于实体裁决的范畴,但却缺乏实体裁判
的形式要求。中间确认有二个特点:一是中间
性,即中间确认是在诉讼过程中间作出的,而不
是在诉讼完成时作出的终局裁决,它是终局裁决
的先决条件。二是确认性,中间确认仅是对案件
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确认,
并不对其他实体和程序事项作出决定。
中间确认不同于中间判决。中间判决是法、
德、日等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判决制度,是
指在审理中为准备作出终局判决而事先解决当
事人之间有关本案或诉讼程序的争点的判
决。[1](P145)[2](P133-137)[3](P1065-1067)中间判决的适
用范围比中间确认要大,其中对权利请求原因作
出的实体性中间判决与中间确认的内容大体一
致,只不过中间确认没有采取判决的形式。
中间确认不同于确认判决。确认判决是对
确认之诉作出的判决,是一种终局判决。由于中
间确认在决定的实体内容上都被包含在确认判
决的内容中,因此,在确认之诉案件中,法院不必
作出中间确认,只有在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案件
中,法院才可能有必要作出中间确认。
由于中间确认不是判决,因此,它不具有既
判力。但中间确认具有预决的效力,即对本案的
继续审理和终局判决具有预决效力。法院作出
中间确认后,本案的终局判决必须受中间确认的
约束,不得与中间确认的内容相矛盾,这是由中
间确认制度的作用及设立的目的所决定的。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试论民事再审中诉讼的请求变更的处理
相关文章
- ·在请求权竞合情况下当事人选定后能否变更诉讼
- ·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与诉讼请求的承认
- ·民事诉讼的被告能否申请变更或追加当事人
- ·民事诉讼的被告能否申请变更或追加当事人
- ·法院不能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 ·当事人要求确认司法拍卖无效不能作为民事诉讼
- ·法院不能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66号(对当事人请求延长指
- ·当事人要求确认司法拍卖无效 执行法院能否受理
- ·离婚诉讼和协议离婚当事人如何选择
- ·离婚协议搁浅 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 ·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当事人请求国内法院承
- ·涉外婚姻诉讼中,若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居住国法
-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可否不回国进行离婚诉讼
- ·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
- ·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困难及其克服
- ·离婚诉讼当事人心理及其调解和好方法初探
- ·当事人能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如何处理
- ·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