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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产
www.110.com 2010-07-27 17:18

  

  1994年4月9日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我国的民事诉讼实施的是办案法官证据包揽制,所有证据在开庭前全部由法官收集保存,处于一种秘密状态,法官办案采用的是纠问方式,证据是法官认为某一个当事人没有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时,突然出示,用以攻破当事人心理防线的重要武器。法官保密证据的目的在于威胁当事人,迫使其老老实实、服服帖帖、实事求是地回答纠问。由于证据是由法官保密的,当事人对证据是无从所知,也就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证据交换制度了,1994年4月9日后,新的民事诉讼法开始明确审判方式从“纠问式”转为“ 控辩式”,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从此有了存在的基础。

  从“纠问式”转为“控辩式”审判方式后,我国民事审判开始推行案件审理“一步到庭”,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强调的是“有理讲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是非曲直分清在法庭”。法官居中裁判,这种方式相对过去法院的“大包干”式的办案方式来说,有利于公正执法,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但同时,这种改革方式的重点——举证制度,日益暴露出如下的诸多矛盾和弊端。促成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引进。

  1 “一步到庭”制度不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无法保障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 。因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均未对当事人从何时提交证据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因此,许多律师很快掌握了这个诀窍。在开庭前隐藏观点,隐藏证据。在开庭质证时,突然提出观点,突然出示隐藏的证据,笔者姑且称之为“证据突袭战”“证据埋伏法”。此手段效果确实颇佳,往往令对方措手不及,处于仓促应付的被动局面,难以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之间抗辩力量明显失衡。导致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际的不平等,这种手段打败的对手往往是心不甘、口不服,憋在心里的恶气会变本加厉的发泄出去。有一审则必有二审,而且对手会谨慎小心的,事无巨细的收集证据,还有人故意收集假证伪证,向二审提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出现新证据的,二审法院可以径行改判。这样,在二审才提出的部分新证据、新事实,实际上只经过了二审法院一次质辩而成为终审。不利于证据的审查和判断。这与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终审制原则的立法意图是相冲突的。

  2“一步到庭”制度因为某些原因,反而拖延了案件审理时限,延长诉讼时间,影响案件质量,导致法院裁判处于不稳定状态。有的当事人一审故意不提供证据,待败诉后提出上诉,直接向二审递交证据,二审在采纳新证据之后往往认为一审的判决是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多以发回重审居多,导致同一案件重复审理,变幻无常,拖延案件审理时限,延长诉讼时间,影响案件审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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