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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缺陷与构建
www.110.com 2010-07-27 17:26

  民事诉讼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是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是处理一切民事案件的立足点和根本点,因此,离开诉讼证据,就没有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在早先的英美等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相互使用各种诉讼策略和技巧,进行证据突袭或者有意延迟诉讼以拖垮对方,为了解决上述民事诉讼中的积弊,实现诉讼公正,建立证据交换制度成为很多国家民事诉讼制度上的一个不约而同的选择,它要求“除非具有正当理由,双方当事人应当把所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情报全部或部分向对方开示,以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及对抗的公平性。”出现这种现象绝对不是偶然的,它寓含着深刻的诉讼机理,反映了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证据交换制度,而是对证据的提出采取“随时主义”,随着近年经济迅速发展,案件数量暴涨,诉讼拖延成为常态,证据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将证据交换制度作为一项程序制度加以确立,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查证、质证诸过程提供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行为准则,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审判实务的需要,弥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不足,对实现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但作为司法解释,其不具有法律所应有的效力,而且在三年多的实施过程中,也发现其本身不容忽视的缺陷。

  一、证据交换制度概述

  (一)、证据交换制度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又可称为证据开示制度,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证据开示是指“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东西。”在审判制度中,“它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做准备”。英国1999年4月实施的新的《民事诉讼规则》第31.2条规定:“证据开示是指当事人通过陈述书证存在或者曾经存在何处而对书证进行开示。”Jacob称其是民事诉讼这台机器中生产公正、公开、平等的装置。在《美国法律辞典》中,“证据开示”被规定为:“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一方将有关证据向另一方显示”。在我国学术界,关于证据交换制度的含义,有的学者认为,所谓证据交换,是指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当事人之间在开庭审理前,在双方约定或法院指定的时间,自动提交各自证据并与对方交换证据,并相互了解各自证据情况的制度。有的学者则认为,证据交换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于庭审前在人民法院组织和主持下,交换各自持有或控制的证据与证据线索,拒不交换或迟延交换则要承担证据失权的不利诉讼后果的一种庭前准备程序。还有学者认为,证据开示,是指诉讼的每一方当事人向其对方当事人提供和展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文件以及其诉讼请求或抗辩的其他有关材料的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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