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形式之一--现场检查笔录
一、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律地位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并列),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诉讼证据种类。这是根据我国行政执法的具体实践,充分考虑我国行政执法的现实需要做出的规定:充分考虑了违法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取证、不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做出的必要规定。将现场笔录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别,对于执法机关正常开展执法活动,有效打击违法活动意义重大。
一般认为,现场笔录主要包括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由于烟草行政执法主要使用现场检查笔录,因此,在这里将探讨的对象主要限定在现场检查涉及的范围内。
二、现场检查笔录的概念
所谓现场检查笔录,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或案件发生现场制作的,有关检查过程或案件违法过程或状态的书面(或其他形式)记录。
三、现场检查笔录的特征和要求
1.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主体上的行政性。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执法机关负有调查收集证据和保存证据的责任。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制作的重要证据形式。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证据的最基本提供者。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发生以后,由于行政机关不得再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保证有关证据的充分、确凿,以保证后续诉讼程序中虽作为被告但不陷于被动。
2.现场检查笔录对象上的现场性和保真性:笔录涉及的情况是行政案件或检查发生的现场的原始状况。这是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最基本的特征和要求。凡是对案件或现场情况制作的笔录都是现场检查笔录。不是对案件或现场情况制作的笔录都不是现场检查笔录。在案件发生或检查之后根据印象制作的笔录就会“失真”,就会出现偏差,不可能体现现场的“原汁原味”。
3.现场检查笔录时空上的即时性和同步性:制作的时间,严格来讲,应当是在案件发生的同时或检查的同步,不能在案件发生之后或检查之后。制作的地点,严格来讲,应当是在案件发生的地点或检查的现场。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和同步性是现场检查笔录的现场性和保真性的必然要求。
4.现场检查笔录内容上的相关性和外在性:相关性是指笔录的内容与案件事实要素相关,主要包括违法事实要素和规范执法所需要的程序事实要素,无关的事实不予记录。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案件事实要素。当场准确确定有关要素并将其真实记录下来,这种能力是在执法实践中不断积累、不断磨练后才能具备的。对违法事实要素的记录要准确具体,尤其是对涉案物品的记录,要具体到品牌、外观、批号、规格、数量等。对规范执法所需要的程序事实记录要规范:依法依规检查、依法亮证、规范检查等。外在性是指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是行政执法人员听到、闻到、看到、摸到的或者用基本测量工具测量检测到的有关违法事实情况的记载,不能也无法对事实要素的核心和内在品质进行确认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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