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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勘验笔录切忌“包办”
www.110.com 2010-07-28 13:35

  烟草在线专稿  在案卷制作的过程中,个别执法人员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上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虽为两个人,但笔迹却系同一个人(俗称“一手包办”),虽然这只是一个很小的细节问题,但此举却会影响到证据的合法性。以前,笔者对这一问题并未放在心上,以为现场勘验笔录的内容太过简单,没有实际作用。前两天,笔者看到一篇有关现场勘验笔录内容方面的报道,方才认识到规范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的重要性。

  据报载,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是自己没有违规经营卷烟行为,且当时不在现场,并有一朋友为其出庭作证。被告的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据是李某某违规经营卷烟的现场勘验笔录,该笔录载明了李某某违规经营卷烟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没有李某某的签名,但有其他证人的证明。李某某主张其当时不在现场,并有证人出庭为其作证;认为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现场勘验笔录只是一家之言,并无其他佐证。李某某原以为法院会作出他没有违规经营卷烟的认定,但让他大感意外的是,法院将该现场勘验笔录作为定案证据,作出了原告李某某违规经营卷烟的认定,维持了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这一判决,可能很多人会感到大惑不解,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竟抵不上现场勘验笔录?

  其实,认真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这一疑问就会自然解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现场勘验笔录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一种法定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5条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由此可知,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是合法的。然而,证人证言也是行政诉讼中的法定证据,为什么法院仍会维持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呢?这是因为两者的效力有所不同。《规定》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法院据此作出了维持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处罚决定的判决,也就不奇怪了。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对卷烟市场的监管过程中,如果现场勘验笔录运用得当,查处违规经营行为的效率将会大大提高。有些违规经营行为当事人心存侥幸,故意抵赖,如果现场勘验笔录没有记好,那就真的无可奈何了。例如:烟草专卖法禁止销售无规定防伪标志卷烟,但当事人事先悄悄地将外部条包装撕毁,专卖执法人员在发现后依法予以制止,但当事人就是不承认,在这种情况下,现场勘验笔录就派上大用场了。有了现场勘验笔录,即便当事人矢口否认,拒绝签名,专卖管理部门(如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或现场顾客签名作证则更佳)在按规定程序将现场勘验笔录制作完毕后,一样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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