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痕迹类物证的证明作用
www.110.com 2010-07-28 16:52

  痕迹的形成是承痕体受外界作用的结果。正因如此,通过考察痕迹的各种要素,可以从中发现案件所遗留下来的各种信息,并以此证明案件之事实。痕迹类物证的证明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痕迹的形状与形成痕迹的物体的形态有.关,可将造型体与承受体联系起来。根据痕迹所反映的造型体的表面结构特征可以判断造型体的种类,为确定事件的性质和寻找有关的人或物提供依据。如当发现物体被断离时,可根据留下的痕迹特点,判断是动物牙齿痕迹还是工具痕迹,是何种动物或何种工具所留。如果是动物牙齿的痕迹,证明物体是被动物咬断的,结合其他情况可证明不存在犯罪行为。如果是工具痕迹,则证明有故意破坏的可能,并可提供寻找嫌疑工具的线索。发现可能的造型体时,可以根据痕迹所反映的特征认定痕迹是否特定的人或物所留,证明特定的人、物、场所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利用足迹证明某人是否到过现场,利用手印证明某人是否曾手持某一工具等。

  2.痕迹的形态与作用方式有关,可以证明与痕迹形成有关的事实。同一造型体,如果用力的方式不同,形成的痕迹形状就不同。通过痕迹的形态,可以证明痕迹形成时的某些事实。如在文件上的某些位置发现有刮过的痕迹,同时该部分书写的文字有墨水洇散的现象,这种情况可被用于证明文件经过涂改的事实,同时证明了文书记载的内容是不可靠的。

  3.痕迹在承受体上的部位和痕迹之间的相互位置与其形成过程有关,可以证明有关事实发生的过程。痕迹的部位和相互位置与形成痕迹的行为和形成的顺序有关,可以反映出行为人活动的目的和行为过程。如足迹的朝向和相互位置可反映留足迹者的活动顺序。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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