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作出起诉决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各个要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对证据的要求更是重中之重。在审查起诉这一诉讼阶段,最常见的证据方面的问题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 所谓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的诉讼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推翻原来的供述重新作出供述的行为。它不仅对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极为不利,而且对准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有不良影响。
一、翻供的原因
(一)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原因
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比较特殊,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的供述直接关系着自己的前途和命运,受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的影响,为了逃避和企图减轻刑罚,他们往往采取翻供的办法。在我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有些犯罪嫌疑人属于文盲、半文盲,他们对自己的供述缺乏正确的认识,以为不管我以前说过什么,只要现在一口咬住不承认,谁也拿我没办法。殊不知虽然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但其它证据确实充分,同样可以定罪处罚。
(二)被羁押期间的交叉感染
审查起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多为初次犯罪,其主观恶性并不大,往往在初次接受讯问时心理防线就已崩溃,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法律的严惩。但随着案件诉讼程序的进行,随着监所内被关押人员的相互交流和惯犯传授,他们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抵触情绪日渐增加,再加上紧张的侦查阶段过后,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开始冷静下来,出于预防本能加之反讯问经验的积累,他们必然会总结以往受讯问的“经验教训”,进行有目的、有预谋的翻供。因此,被羁押期间的交叉感染是滋生翻供的天然土壤,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强制措施不适当的变更,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一般为羁押性的,如拘留、逮捕。此时,犯罪嫌疑人与外界联系被割断,不易翻供。而一旦司法工作人员受到“情”、“权”干扰或其它方面因素的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不适当地变更了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就使犯罪嫌疑人得以与外界取得联系,极易串供或受他人谋划指使,逃避法律惩处,进行无罪式翻供。
(四)个别政治素质不高的律师介入案件,为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或代理申诉、控以及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具体诉讼活动中,个别辩护律师不讲职业道德,为贪图不义之财或为辩护成功,串通当事人、证人作伪证,教唆、帮助犯罪嫌疑人进行翻供,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给办案带来了很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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