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陈述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立法者对被害人陈述制度的设计主要是围绕以下目的来进行的:
1.通过被害人陈述提供案件线索,协助侦查破案。被害人由于直接与犯罪嫌疑人有过接触,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个人信息,从而为侦查机关侦破案件提供必要的线索,明确侦查方向,确定侦查范围。
2.通过被害人陈述可以确认犯罪人,证明犯罪事实。被害人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对案件事实比其他证人了解得更为清楚、具体,而且感知深刻、记忆久远,尤其是在抢劫、强奸、伤害等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与犯罪嫌疑人有过正面的接触,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供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准确、具体的信息,帮助侦查机关有效地确定犯罪嫌疑人。
3.被害人陈述可以帮助侦查机关鉴别真伪,排除矛盾。一般说来,被害人陈述是比较真实、具体的。因此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中,其提供的陈述便可以帮助侦查机关通过案件中证据的互相对比,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
4.通过被害人陈述有效地控诉犯罪,教育群众。在法庭审理时,被害人陈述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
依据指引:
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二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一)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j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j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二)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三)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时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四)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迷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对于符合第(二)项情形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第三百四十七条 在法庭审理中,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逐一对正在调查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同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论。证据调查结束时。公证人应当发表总结性意见。
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会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阐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②《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千问题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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