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怀疑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一起累犯重伤害案的成功辩护
基本案情:小纠纷造成一人左眼球摘除
2006年9月8日晚8时许,被害人郭某随其母亲杨某、小姨、表姐等人前往其舅舅与陈某的住处,准备协调两人之间的纠纷(郭某舅舅与陈某同居10余年),被害人母亲杨某等人喊开门后,3名被告人及陈某的大嫂张某、二嫂李某在陈某的家中,陈某躲进卧室,被告人王某、史某把住大门不让被害人等人进屋,并扬言:“谁敢进屋就将谁的腿打断。”这时,被告人王某、史某和杨某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胡某即从厨房内拿出塑料扫帚杆击打杨某,被害人郭某上前护母,眼盯胡某,胡某即用扫帚杆击打郭某,击中其左眼致当场流血,后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伤者郭某系左眼外伤,无光感,构成重伤。
2008年4月14日,巢湖市某区检察院向巢湖市某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胡某、王某、史某犯故意伤害(重伤)罪,提起公诉。
被告入狱:递交书面材料反映冤情
被告人胡某于2007年3月2日被巢湖市公安局某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08年3月1日被执行逮捕。被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胡某先后向巢湖市公安局、巢湖市检察院、巢湖市政法委、巢湖市人大、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检察院等多部门递交书面材料反映其含冤入狱的情况。本律师接受被告人胡某亲属的委托后,多次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胡某自始至终否认自己用扫帚杆伤人的事实,并称含冤入狱。
辩护难点:无任何法定从轻、减轻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经多次会见被告人胡某,总结本案的辩护难点在于:
1.被告人胡某曾于199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200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归案后被告人胡某拒不认罪,也不构成自首,同时还是累犯,无任何法定从轻、减轻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2.本案作有罪辩护,被告人胡某无任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达不到任何效果,判决至少也在3年至10年间从重处罚。3.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看,作无罪辩护,只能再进一步对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审查卷宗,找出疑点。
调查取证:被害人左眼系挣断伞架子受伤?
被害人眼受伤若不是被告人胡某用扫帚杆击打所致,那么眼到底是怎么受伤的呢?
带着这个疑问,律师多次到陈某家中模拟案发现场,进行调查排除。通过对案发现场某些重要位置间距离的测量,发现如果根据受害人陈述,一进门眼就被打伤,而案发当晚,公安机关到现场后发现扫帚杆的位置却在厨房门口,根据案卷材料内容反映,郭某站在门口没有进屋,如果郭某的眼由扫帚杆击打致伤,那么扫帚杆最终的位置应该在大门口,而不应在厨房门口,因为厨房门口离大门口有3.5米左右的距离,扫帚杆不可能在飞落大门口后又回到厨房门口。因此,推断被害人眼受伤可能不是由扫帚杆击打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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