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证据 > 刑事诉讼证据 > 刑事被害人询问要点 >
侦查阶段当事人的诉讼要点
www.110.com 2010-07-28 16:10

  一、犯罪疑嫌人、被害人的应对重点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是公诉案件立案后的必经程序,是进入提起公诉阶段的必由过程。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收集、调取、核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对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也应分别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应对重点应该是如实供述,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力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决定,退一步则是力争起诉意见书中能反映罪轻、可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力争的方法就是配合公安、检察机关收集、调取、核实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应注意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如实回答讯问,争取有坦白、立功等表现,切不可抗拒侦查。

  刑事案件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应对要点应该力争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力争的方法也是配合公安、检察机关收集、调取、核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方法主要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刑事案件当事人如何面对侦查呢?

  二、犯罪嫌疑人如何面对讯问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公安、检察机关获得犯罪人供述的重要方法之一。犯罪嫌疑人应配合侦查人员,讲清楚事实、情节,也可以作无罪辩解。切忌乱编口供,扰乱侦查活动。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会因第一次被传讯而十分紧张,而个别侦查人员急于获得口供而使用隐含结论性的提问,例如问“你挪用多少数额公款给你外甥?”如果不加说明回答“20万”,那就等于承认个人挪用20万公款给外甥个人。如果事实上嫌疑人仅以法人名义借了20万资金给另外一个法人单位,其外甥碰巧是借款法人单位中的一名职工的话,该口供会将事实真相掩盖,且会对嫌疑人带来极大麻烦。所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冷静地回答,时间、地点、主体、对象、数额、标的、次数、前后、因果关系、旁证、动机、目的、条件等均应交代清楚。以免在以后的讯问中出现口供反复,造成翻供的误解。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