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外的刑事一审案件依照普通程序进行的审理工作。
一、 收案审查、登记
1、收案审查、登记,由内勤负责。
2、收案时,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庭管辖(刑法分则第一、二、四、六、七章规定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刑一庭负责,刑法分则第三、五、八、九章规定的刑事案件由刑二庭负责)。
(二)起诉书是否达到要求的份额(一名被告人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
(三)被告人是否羁押在指定看守所。
(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是否附有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出庭作证或者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被害人的名单。
(五)移送的材料是否全部装订成卷和编页;卷宗目录填写是否齐全。
(六)案件有物证的,是否已随案移送。
(七)对法定刑在五年以上的被告人是否已逮捕羁押。
3、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应予收案登记;对不符合该规定的,不予收案。
4、收案登记后,应与检察院办理收到卷宗材料的相关手续。然后将全部卷宗材料送交分管副庭长登记、分案。
二、分案、案件审查及立案登记
5、案件由审判长确定承办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庭长在全庭调整分案或指定审判人员。
6、案件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以及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是否明确;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在案及羁押在指定看守所。
被告是单位的还应列明被告单位名称、住所地以及代表该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职务、通讯处。
(三)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全部证据的目录,并注明拟当庭宣读、出示的相关证据和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拟出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全部移送,对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的,其不一致的供述、证言也应列入证据目录全部移送,照片不得移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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