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审查判断证据对保证刑法正确的实施,充分发挥国家刑罚权的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意义和基本方法
审查判断证据是在证据已形成的基础上的思维活动,与收集证据本质不同在于,审查判断证据不断要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也要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审查判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是否确凿的唯一的方法有效。在司法实践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就必须对各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
第一、通过审查判断,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确保证据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冤假错案,降低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公正。
第二、排除无关证据,发挥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的证明力,确保证据的采信力和关联性。真正使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第三、有利于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定案,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基础,顺利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真正发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职能。
二、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方法。
在审查判断证据时,有四个基本方法 :
第一、审查证据的“三性”。证据能否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关键看证据是否具有刑事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这就是审查重点。
第二、审查证据在收集、形成阶段的有关因素。审查是否影响证据的真实性。能采取原件的尽量采用原件,能固定在电子设备上的尽量固定好,防止证据流失。
第三、审查证据的真实内容。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 是否有其他因素影响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四、审查案内各种证据的联系。通过比较分析案件的全部证据,确定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综合分析,从相互联系上考察,就可以断定证据反映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协调。
下面笔者谈几点审查判断证据的具体方法。
一、审查证据是否具有“三性”
刑事证据应具有刑事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从而使其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正是证据的关联性,才使证据具有证明力。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证据能力和可采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由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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