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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证据审查(2)
www.110.com 2010-07-28 17:20

  刑事诉讼证据的三要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讲刑事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讲刑事证据的形式,刑事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检验、鉴别来确定的,合法性是刑事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表明了刑事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我们取舍证据材料的重要标准,也是刑事诉讼关于证据各种规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刑事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一切主观上的东西都不能作为证据,被告人的狡辩和伪供,其他人员的虚构和伪证,办案人员的主观臆断等,都不具有客观性,因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有正确的来源,并且是经过查证属实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类证据,是刑事证据的合法来源和表现形式,就是这种合法来源所收集的证据,也必须查证属实,具有客观真实性,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对于无法查证的道听途说等都不具有客观性,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的论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因而使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或多或少成为可能。证据的关联性:第一,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的;第二,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存在的联系,或者说证据关联性的表观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因果联系,时间上的联系,空间上的联系或偶然的联系,必然的联系等。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联系的程度的不同,决定了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力的大小,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当然要收集证明力强的证据,但同时也不能忽视证明力弱的证据;第三,证据的案件事实之间的相关性的可认识性,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成千上万的,既是与案件事实间的联系是无以穷尽的,没有被我们所认识的证据事实,不可能纳入诉讼的轨道,更谈不起证明作用,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更多的手段帮助人们发现和认识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相关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且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这具体包括: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我国形式证据的形式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法律对证据的表现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是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的事实内容的客观性。我国的法律规定从一方面确立了那些经过长期司法实践检验,以被人们充分认识和掌握的传流形式,另一方面也吸收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逐步形成的新的证据形式,如,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事实如不具备法定的表现形式,即使是与案件有关,也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除非依照法定程序重新收集,将其转变为合法的形式。2、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关于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除了上述的司法人员外,辩护律师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查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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