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同时,通过运用证据,增强公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行生动实际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过于抽象,本文拟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使之充分量化,便于实际操作。
一、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是有阶段性的,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几个阶段,证明标准不尽相同。
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刑事诉讼证据必须同时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缺一不可,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的客观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着某种联系。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运用证据的主体、证据来源、证据形式合法,并按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个别审查,对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
综合审查,对不同种类的证据及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全面审查。
辨认,是在不能确定时组织相关人员加以指认和确定。
对质,对涉案的重要问题在说法矛盾时组织相关人员质辩。
另外还有技术鉴定、侦查实验、逻辑思维方法等。
四、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具有合法性,且需经当事人质辩。
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在采取紧急或临时性措施时可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在对部分案件事实作出临时性认定结论时可适用合理可能性标准。
五、各种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
物证是否合法取得,是否为原物,是否与案件有联系。
书证是否合法取得,是否与本案有联系,是否伪造、变造,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确系某人制作并有制作资格,手续是否完备。
证言的取得是否合法,来源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证人是否受指使、收买或威胁,证人与案件或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证人的品格、知识,证人的作证能力及内容与年龄、智力是否相当,询问未成年人、聋哑人是否依法办理,笔录是否核对、允许补正。
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平时关系,被害人的品质和人格,被害人陈述的取得、形成过程及形式是否合法,综合审查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前后是否矛盾,被害人的作证能力,来源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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