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言的来源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证人是否受到非法干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指使、收买、威胁。
4、证人与案件本身或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个体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6、证人的品格、操行、知识、经验、法律知识、专业技能。
7、证人的作证能力,是否是不能作证人员、证言是否与其年龄和智力相当。
8、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有其父母或监护人在场,询问聋哑证人时是否有懂得聋哑手势的翻译。
9、询问证人笔录是否交给证人核对或宣读、允许补充、改正。
(四)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等所作的陈述④。被害人的陈述,多数情况下是真实可靠的,而且具有直接、形象、具体、生动的特点,对作案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结果陈述得比较深刻。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被害人的陈述也可能虚假,如对被告人痛恨、报复、惧怕及金钱和利益诱惑等,被害人陈述同样属于主观性、可变性证据,必须认真审查判断。主要是:
1、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平时关系。一般而言,素不相识或关系正常者,虚假陈述的可能性较小;矛盾较深或关系密切者,可能有虚假。
2、被害人的品质和人格。
3、综合全案证据审查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前后陈述是否矛盾。
4、被害人陈述的取得、形成过程及形式是否合法,如询问地点、询问方式、在场人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核对、补正、签名和盖章等。
5、被害人陈述的来源是直接还是间接。
6、被害人的作证能力,如生理、精神、智力和年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自己是否犯罪,无罪或罪轻及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等有关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所做的陈述⑤。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人物,案件的进展和结局同其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这就决定了其供述和辩解虚假的可能性较大或者真假混杂,因此必须认真审查判断,主要有:
1、证据的取得过程及形式是否合法,如询问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及依法定的程序进行,讯问地点、讯问方式是否合法,是否核对、补正、签名和按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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