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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中的自认和司法认知
www.110.com 2010-07-28 15:43

  自认是在海关行政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承认为真实的声明或者表示。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由于自认在诉讼中所具有的特殊效力,司法解释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这是因为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争议案件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能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争议过程中对方提出的某些于己不利的事实不作争辩,这些认可和妥协属于诉讼外的自认,如果双方最终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虽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书在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仍旧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所以在调解过程中的认可,不能在其后的诉讼中具有证据的效力。

  那什么是司法认知呢?司法认知,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宣告的形式直接认定某一个事实的真实性,以消除当事人无谓的争议,确保审判顺利进行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某些事实法庭是可以直接认定的,当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些事实包括:

  一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即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具有通常知识经验的一般社会成员和受理案件的法官都知道的事实,如重大的历史事件,重大的自然灾害,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生活习俗等;

  二是自然规律及定理,如四季更替、万有引力、勾股定理等;

  三是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是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预决的事实、生效仲裁裁决预决的事实、公证证明的事实、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等;

  五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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