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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妨碍举证的推定
www.110.com 2010-07-28 15:43

  环猎调查网讯:当行政诉讼被告妨碍原告举证时,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具体说来,适用该推定规则时,需满足如下要求:(1)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在这种情形下,被告为了获得有利的诉讼地位,往往不会主动向法庭提交此类证据。(2)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此种证据。如果仅仅是原告在主观上认为被告持有此种证据,而实际上被告并不持有或原告不能有效证明被告持有时,就不能进行推定。(3)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此种证据。这里的“正当事由”是法律规定可以不提供证据的情形,如:证据灭失、证据在诉讼期间不在国内等;“拒绝提供”则是依法负有举证责任、应举证而不举证的情形。(4)只有当被告无正当事由拒绝提供其持有的对原告有利的证据时,才可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当原告拒绝提供其持有的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时,并不能推定被告的主张成立。(5)当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其持有的对原告有利的证据时,法院“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并不是“必须”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被告提供的其它证据或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能比其持有的上述证据更有力地证明原告的主张不成立,此时法院就不能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行政审判中,由于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诉讼原告的地位存在着实际的不对等,被告常常凭借自身的强势地位妨碍原告的举证,进而妨碍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对“行政诉讼中妨碍举证的推定”予以强调,能够为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更为有效的救济,最终推动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六十九条 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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