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13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
《行诉证据规定》
第六十三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第七十一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相关链接】 《行诉解释》
第三十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一条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行诉证据规定》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 上一篇: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有关问题分析
-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 ·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
- ·行政诉讼缺席审理中证据的审核和认定
- ·行政诉讼中哪些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
- ·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质证和审查认定
- ·重点法条练习题行政诉讼的执行
- ·重点法条练习题行政诉讼的执行
- ·行政诉讼中当庭认定证据错误怎么办?
-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 ·《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之五
- ·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有何规定
-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证据问题
- ·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有何规定
-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证据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行政诉讼证据认定中的裁量及证明标准问题
- ·行政诉讼证据认定中的裁量及证明标准问题
-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有关问题分析
-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
- ·《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