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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视法庭行为频发 行政诉讼法拟增设藐视法庭罪
www.110.com 2010-07-28 14:46

  在行政案件中,民告官的胜诉率已经超过了50%,但执行的行政案件并不乐观。由于被告自恃“官”的特殊身份,而对法院判决不睬,这已经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据此,有识之士建议,在即将进行大修的《行政诉讼法》中增设“藐视法庭罪”。 修改稿提出“藐视法庭罪”,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对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前天,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诉讼法委员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等部门的有关专家就《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进行讨论。据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诉讼法室主任李援透露,此建议稿已经提供给全国人大法工委,明年将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那么,“藐视法庭罪”的确立将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昨天,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南京的法律界人士。

  《行政诉讼法》将增藐视法庭罪

  修改建议稿由现行法律的75条扩充为198条。在基本原则中新增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规定法院对行政争议行使最终裁决权。为解决行政判决执行难,建议稿确立了“藐视法庭罪”,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对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其实,司法实践中行政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早已闻名,因此,“大修稿”为解决这一难题开出了诸多良方。首先,增加了告诫程序,即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先为告诫,确定适当期间并通知义务人在此期间内履行义务。该期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不履行者,强制执行。其次,增加了督促履行的手段,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时,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金额为8000元。建议稿进而确立“藐视法庭罪”,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对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藐视法庭罪”论处。“藐视法庭罪”的确立,反应了我国立法对于改善司法环境、提升司法权威的政策导向作用。

  同时,建议稿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是被告,公务员不服处分可提起诉讼。修改稿还建议,应当允许检察机关或与此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的普通公民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出诉讼。

  庭审“藐视法庭”行为频频发生

  虽然“藐视法庭罪”在我国还是新名词,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藐视法庭”行为在江苏还是频频发生的。在一些特殊的行政案件审理时,由于被告身份、地位特殊,在被法院传唤或审理的时候,往往是一副居高临下、高高在上的姿态,其在庭上仍然吆三喝四的行为,不仅让原告感到不理解,也让审理法官很是吃不消,但法院对此又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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