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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为保丈夫无罪释放 违法妨碍作证被起诉
www.110.com 2010-07-28 14:46

  中新浙江网10月10日电 (记者袁爽 通讯员泰宣)丈夫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侦察羁押并受审,妻子为使其丈夫无罪释放,先后多次串通证人改变证言,破坏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今天,检察机关分别以妨碍作证罪与包庇罪对董某某与林某某提起公诉,浙江温州泰顺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在2007年8月份至2008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董某某的丈夫蓝某某(已判刑)以合伙做药材生意为由,先后从林某某、陈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四十余万元。2008年9月13日,蓝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温州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在蓝某某诈骗案侦查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为了能使蓝某某释放出来,先后多次与该案的受害人林某某、陈某某商量,承诺如果蓝某某能释放则归还该二人的经济损失,并以银行卡(内有存款18.5万元)为抵押,要求林某某、陈某某改变证言到泰顺公安局撤案。但公安机关告知不能撤案。

  之后,在蓝某某诈骗案审判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与林某某再次商量,由被告人林某某到泰顺县人民法院改变证言,董某某承诺以马自达轿车为抵押,归还林某某经济损失。2009年3月31日,泰顺县人民法院对蓝某某诈骗罪进行开庭审理,被告人董某某向法庭提交了由被告人林某某签名捺印的《关于请求释放蓝某某的报告》及《关于我三笔钱交给蓝某某的用途说明》二份虚假证词,致使法庭审理无法顺利进行。

  2009年4月5日,被告人董某某向林某某补写了一份内容为“如果蓝某某无罪释放,董某某将一辆马自达轿车过户给林某某,并于三个月内付清所欠余款”的《还款计划》。该二人的行为破坏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归还被害人经济损失为利诱,指使他人作伪证,应当以妨碍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作假证明包庇他人,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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