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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及其制度之完善(9)
www.110.com 2010-07-28 15:38

  四.完善鉴定结论质证制度的构想

  (一)提高鉴定人、当事人、法官对鉴定结论质证和鉴定人出庭的重要性认识,强化有关人员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意识。

  (二)进一步完善诉讼法和证据规则,建立完整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对诉讼中鉴定人出庭问题,法律应增加强制性规范,明确规定鉴定人必须出庭的情况以及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如对依法应当出庭而拒不出庭的鉴定人,法律应增加制裁措施和惩罚性规范,暂停或取消其执业资格等。应建立鉴定人出庭补偿制度和鉴定人保护制度,明确规定鉴定人因出庭作证受到经济损失有获得补偿和得到报酬的权利,确保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以及不受恐吓和报复等。

  (三)完善“专家辅助人”(技术顾问)制度,制定有关聘请“专家辅助人”的实施细则。在刑事诉讼中应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应完善 “ 专家辅助人”制度。应赋予刑事诉讼被告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鉴定结论质证的权利,使审判能够建立在更公正的基础上。当事人聘请专家作为技术顾问是对鉴定人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必要手段,缺少了这些专家,当事人的质证活动就难以触及鉴定结论的实质,从而达不到质证的效果。

  完善鉴定结论质证制度,能使鉴定结论质证有序、有效地运作,可以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法上的正当权利和实体法上的合法利益,可以使诉讼当事人明了司法鉴定结论形成的过程,使诉讼当事人双方信任司法鉴定结论。这有助于法官对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公正裁判,对消除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累讼、上访等现象也具有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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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释义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8] 黄松有主编:《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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