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证据认定
目前,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证据认定工作,在实际操作上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调查报告不规范,重点不突出,调查笔录层次不清,字迹不工整,随意涂改、增减,证据材料不齐全,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现场勘测面积不准确;对证据认定的材料收集不充分,分析和判断不准确。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土地案件的定性,导致错案时有发生。
调查取证
根据群众举报和执法检查发现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办案人员应立即开展初步调查,7日内提出《初查报告》,并提请大队是否立案,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人员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立案。
调查笔录。调查笔录是土地执法人员为查清案件事实而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知情人了解情况时所作的书面记录。
调查笔录分开头、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①开头:应当写明调查情况和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调查人、记录人姓名,被调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及调查事由、调查内容等。②正文:是调查笔录的主体,一般采用一问一答式,即依次把调查人的提问和被调查人的回答一一记录。询问时,应围绕违法事实和性质,分清主次,突出重点。对被调查人提供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情况要详细记录,对一般情况可略记或不记,确保记录内容的完整。③尾部:应当将调查笔录交被调查人阅读和签名,被调查人不识字或不愿阅读的,由记录人宣读,被调查人认为记录内容与其讲述有出入的,记录人应当根据其真实意思表达对笔录进行修改,改动的地方应由被调查人按手印认可。
书证调查。书证是土地违法案件调查的重要证据,它是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被调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土地违法案件涉及的书证,主要有与案件有关的协议、批准文件及图纸、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票据等。书证调查一般要提供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的资料应由调查人员注明来源、取得方式和时间,并由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签名盖章。
现场勘测。现场勘测的目的是查清违法占地的面积和四至界线,面积在土地行政处罚案件中至关重要,面积不准确就意味着主要事实不清。因此,要绘制现场勘测平面图,计算土地面积,制作勘测笔录和摄影。上述工作完成后,应交与被调查单位或个人查看,确认无误并与勘测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如果被调查人不愿签名和按手印的,土地执法人员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负责人到现场,说明情况,请其签字,以证实笔录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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