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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中未提供的证据,二审中就不能采纳吗?
www.110.com 2010-07-28 14:45

  一审中未提供的证据,二审中就不能采纳吗?

  去年因建厂房,我欠一水泥厂货款8万元,后我陆续归还了3万元,厂方也给我出具有收到条。近日,该水泥厂将我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因忙于生意,我错过了开庭时间,未能参加庭审,结果一审法院判令我归还全部欠款8万元。我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水泥厂给我出具的已收到货款3万元的条据,但是前段时间二审法院以我所提供的收到条不属于“新的证据”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请问,这是怎么回儿事?

  关于“新的证据”的具体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是这样规定的:“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以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由此可见,该《规定》已将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限定为上述两种情形。本案中,你所持有的收到条,既不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也不属于“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应当准许并以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这也就是说,该收到条应是你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供而由于自身原因未提供的证据,二审时你才提供该证据,已超过了举证期限,超出了“新的证据”的范畴,失去了法律效力,所以二审法院没有采信你所提供的收款条据,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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