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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区别与联系
www.110.com 2010-07-28 14:47

  摘 要 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并且存在较多衔接关系 ,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有正确识别之必要。本文通过分析二者的特点,得出它们区别的主要表现:性质、目的、范围、证明对象、调查取证的阶段等方面;以及二者衔接的主要表现:行政诉讼的一部分证据来源于行政证据 ,二者都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种类划分基本相同。区分行政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 ,有利于培育并确立现代法治和正当程序观念 ,促进行政程序的相关立法,从而实现行政法治。

  关键词 行政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 相异 衔接

  “证据制度健全是一个国家行政程序民主化水平的标志。凡是执法水平和民主化水平较高的国家,其行政程序法中有关行政证据的规定就比较全面;反之则较简单”。[1]

  一、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那么,何谓行政证据? 要对“行政证据”予以界定,首先必须了解“证据”的概念。“证据”在法学理论上并无统一的表述, 。”我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将“证据”定义为“一切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采取合法方法收集的客观事实材料”。法学界对证据的概念理解也是因人而异, 概括来说,对于“证据”的概念,目前主要有“材料说”和“根据说”两种观点。“材料说”的学者认为:“所谓证据是指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这个定义,包涵了以下要素: (1) 证据是一种材料; (2) 证据的用途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3)证据中包含了可定案证据和其他证据。”[2]主张“根据说”的学者认为:“证据即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学理解释中为了更明确地包括那些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证据,我们可以说:证据即证明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无论这一根据是真是假或半真半假,它都是证据”。[3]

  结合我国行政法治实践,我们将证据定义为:一切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性的客观事实材料以及取得该客观事实材料的方法。我们认为,所谓行政证据,也称行政执法证据,指的就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律规范所设置的事实要素而收集、运用证明特定相对人法律行为或事实的材料。这里所指的“行政执法”,是狭义的行政执法,即 “行政主体依法将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在特定相对人身上实现的具体活动”。

  行政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证据运用、审查主体的职权性和单方性。行政主体收集证据是依职权主动进行的。不论是其主动收集的证据还是相对人提供的证据,都由行政主体自己审查,并就其认可的证据做出决定。行政主体不会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也不请第三者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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