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该规定共83条,分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其他六部分,并已于2002年4月1日生效施行。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该规定共80条,分为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要求、调取和保全证据、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的审核认定、附则等六部分,并将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上述两个《规定》,是自《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最高司法机关所制定的最为完善、最为系统的诉讼证据规则,必将对我国的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鉴于这两个诉讼证据规则的极其重要性,特别是对审判实践的重要指导价值,笔者以为,下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必然会将其纳入考试范围。为帮助广大考生比较全面、准确地把握这两个诉讼证据规则的精神实质,本文拟对上述两个诉讼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略作分析,并就考生在学习和复习这些内容时应注意的事项作简单说明。
一、关于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在自己的主张最终不能得到证据证明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因而在举证责任的规定上应采用不同的规则。
就民事诉讼而言,《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便是民事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所采用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但民事诉讼也是复杂多样的,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民事侵权案件,如果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则是有失公平的,为此,《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列举了在下列八种情况下,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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