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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影
www.110.com 2010-07-28 11:39

  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针对行政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在促进行政审判的程序公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完善我国行政审判制度及法院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司法审查的职责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图就该司法解释对公安行政执法带来的影响作一阐述,以使广大民警能适应这些变化,增强证据意识、诉讼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从而使所作公安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中能经得起法院的审查,立于不败之地。

  一、增加了大量新规定

  1、在证据的要求上,《证据规定》第 10-15条,分别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证据形式作了明确要求。我们在进行行政执法时,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如:提供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要分别按照《证据规定》第10条第1款第2项和第3项的要求,注明出处,经保管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和附有说明材料。实践中,办案人员常常对书证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不注明出处,对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不附上说明材料,今后,办案人员必须按照上述要求提供书证,否则不符合要求。又如:对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等书证,要按照《证据规定》第10条第1款第4项的要求,除让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外,还要有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实践中,很多询问笔录上的询问人栏目无任何执法人员的签名;即使有,也常常只是记录人填写的,无其他执法人员的签名,今后,在这类书证上,各执法人员必须按上述要求,进行签名。再如:对证人证言,要按照《证据规定》第13条的要求,除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有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日期外,还要附有居民身份证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此外,还要对证人证言注明出具日期,以免被法院审查后认?quot;先裁决后取证,违反法定程序"而判决败诉。

  2、在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上,《证据规定》在第54条规定了法院对证据审核的原则,并在第55-62条,分别对证据的合法、真实、无效情形予以了明确。法院对证据审核的总的标准是:全面、客观、公正,这就要求我们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时,要作到全面、客观、公正,要"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在诉讼中能经得起原告、第三人的质证和法院的审查,赢得诉讼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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