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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www.110.com 2010-07-28 11: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2002年6 月4日最高院审委会1224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4日最高院公告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共80条,分为6个部份。现根据对条文的理解,综合归纳每部份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份 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1---9条)

  一、 关于被告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的具体规定

  (一)、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大不相同,行政诉讼法同时规定了被告的举证期限是10天,即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0天之内,但是,对被告不举证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应承担什么具体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进一步规定了被告不举证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就是: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没有相应的证据和依据。但对被告申请延期举证的问题,若干解释仍没有具体规定。证据规则进一步规定了这一问题,即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日内(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经法院准许的,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

  (二)、关于被告补充证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基于调查收集的证据而作出的,即先取证,后裁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允许被告补充提供证据的,但是有些原告、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因各种原因未提出申辨的理由或相关的证据,却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相关证据,这将使行政机关无以应对。为有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证据规则第2条规定了被告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补充证据。即在特定情况下允许被告在举证期限后进一步提供证据。适用这一规定,要注意四个适用条件:1、适用的前提必须是原告、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2、是否允许被告补充相应的证据,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3、被告补充的证据必须在第一审程序中提交。4、被告补充的证据必须是与原告、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有关的证据。

  (三)、对被告收集证据的限制性规定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的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现象。违背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的原则。因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是基于被告的委托,代被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受委托人的权力不能大于委托人的权力,这是委托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既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证据规则明确规定了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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