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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到庭质证 欠条如何认定
www.110.com 2010-07-28 13:58

  被告不到庭质证 欠条如何认定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而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仍未参加开庭,原告仅提供一张欠条作为证据。

  关于此案处理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是中止诉讼。理由是:

  原告虽然提供了以被告名义出具的欠条,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欠条是否确实为被告书写,欠条的真实性无法断定。欠条可能的确是被告书写,也很有可能不是被告书写。如欠条不是被告书写,原告提供的欠条因不具有真实性而不能被认定,被告即便不到庭,也不承担败诉后果。而现在欠条是否为被告书写无法判断,因而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这种情况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既不好支持,也不好不支持。所以,或者要求原告继续举证以证明欠条确为被告书写;或者中止诉讼,等被告以后到庭质证,然后判断欠条的真实性。

  二是认定欠条具有真实性,判决被告还款。理由是:

  (一)首先强调,法庭裁判所根据的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如果以欠条真伪不明为由中止诉讼,如果欠条确为被告书写,原告的合法权益如何能得到及时维护,而且如果被告一直下落不明,甚至可能是故意的一直下落不明,本案是否永远不能终结呢?追求客观真实的成本极有可能使追求本身毫无意义甚至成为负担,法律真实则强调程序价值,以经过正当程序认定的事实作为裁判根据。

  (二)不应要求原告继续举证。现实生活中的通常情况是,原告除了欠条不会再有其他证据。一方欠另一方钱物,只是向另一方出具欠条,而不需要办理任何其他手续,也不需要有在场人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要拿出欠条为证;债务人清偿债务,只要收回欠条;债务人主张欠款已归还,只要主张原告持有的欠条已被收回。可见,除了欠条,原告一般不会再有其他证据。如果因被告不到庭质证,而要求原告再提供证据以证明欠条确系被告书写,是要求原告提供出现实生活中无需存在的情况作为证据,违背现实生活中的交易情理,很不妥当。

  (三)比较被告到庭情况下证据认定。在被告到庭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承认欠条是其书写,欠条的证据效力当然能够认定。如果被告否认欠条是其书写,原告仍有举证责任,要继续举证证明欠条是被告书写。因为在交易现实中没有形成其他证据材料,原告单独已无法再举出证据,继续举证只能要求被告配合进行。所以此时被告也有部分举证责任,一般需要被告亲笔书写文字与欠条文字的笔迹进行比较、鉴别,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笔迹鉴定,比较、鉴定所需费用应由原告预交。如果被告拒不提供亲笔书写的文字,则应按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意见规定,原告主张该证据对被告不利,而且被告有能力提供却拒不提供,认定欠条就是被告书写。如果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欠条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即应认为被告对原告证据不持异议,从而认定欠条就是被告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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