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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到庭离婚如何断
www.110.com 2010-07-28 13:58

  一方不到庭离婚如何断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员流动的加快,很多人离开住所地外出务工或经商。在由此引发婚变增多的同时,也带来了另一个问题,相当一部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对方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法院只好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当前,公告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中较为常见。但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一些问题。为此,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对该院2004年以来审理的公告离婚案进行了专题调研。

  统计显示,近年来该院公告离婚案件呈现上升趋势:

  在这些公告离婚案件中,在法院发出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后,被公告人实际到庭率很低,不到五分之一,这给法院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比如感情程度、财产状况和子女抚养问题等难以查明。离婚案件是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其处理结果事关家庭的稳定,而缺席审理容易产生很多问题。法院对此类案件应当慎重处理。

  一是认真核查被告的下落情况。对于原告起诉称被告下落不明的,告知原告提供相应证据。同时,法官还应到被告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说明被告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争取其近亲属联系并通知被告到庭。上述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在法庭上出示,作为案卷的必要材料。

  二是离婚案件的送达应使用所有的公告手段。鉴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和当事人下落不明范围的不确定性,要尽可能适用所有公告手段。对于确因经济困难,难以交纳公告费用的,应当对其进行法律援助。

  三是多种途径并用查清当事人的婚姻现状。应尽可能还原讼争事实。要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到庭作证;在被告难以到庭的情况下,法官要依职权调取有关证据,可就双方是否确实存在感情不和、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向相关单位、个人进行了解核实。同时要加强与被告亲属沟通,被告未到庭应诉的案件,开庭时可邀请被告亲属到庭旁听。

  四是强化法官法律释明义务,加大释明权的运用。基层法院审理的公告离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律常识缺乏,法官有必要就有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进行释明。离婚判决生效后,如果下落不明的一方当事人重新出现并找到法院,法官要做说服解释工作,对确有财产未被分割的,可告知当事人另案提起财产分割之诉,对于子女抚养,如被告认为自己的条件更为优越,更有利子女成长的,可告之另案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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