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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不到庭的原因及对策
www.110.com 2010-07-28 13:58

  被告不到庭的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法院民事案件数量增幅较大,与此同时,被告不到庭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给法院的案件审理带来较大不便。笔者根据近几年来民事案件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进行统计,发现该情形占案件总数的近20%,而其中需要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的又占到未到庭情形的75%左右,且这一情况呈上升趋势。在上述案件中,婚姻类的占约80%,其余则主要是债务类或侵权类的案件。这一现象,对法院案件审理带来较大不便,不仅延长了结案时间,增加了工作量及工作难度,而且会导致一些案件无法继续审理,原告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实现,影响和制约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因此对这一情况进行分析,寻找对策,制订解决办法,已成为法院当前民事案件审理中的一大难题,同时也直接关系到提高工作效率、贯彻司法为民、树立法制权威的实施。

  据对不到庭原因进行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被告外出,与家中联系不畅。由于现在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受家庭条件限制、个人性格等因素影响,在外人员与家中不常联系,虽然家庭成员收到了法院的应诉手续,但无法通知被告,导致被告不能到庭。

  二是被告知晓,但其与家庭成员不配合。被告本人虽不在家中,应诉手续由家庭成员代收,代收人亦将诉讼情况告知了被告,但被告不愿到庭,在法院与代收人核实时,则谎称与被告无法联系,导致无法适用缺席判决。

  三是被告没有外出,但故意躲避。有的被告并没有外出,在家生活或在本地做工,对诉讼有一定的预知,一旦知道以法院名义邮寄应诉手续或法院工作人员找他,则不愿签收或叫他人代签,本人回避。在法院对签收情况进行核实时,则称被告没有收到或在外地,躲避诉讼事宜。

  四是被告系外地人员,不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系管辖法院辖区外的居民,虽然知道诉讼情况及开庭时间,但不愿到庭参加诉讼。

  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有客观上被告确实未接到法院的应诉手续而没有到庭,但其所占比例较小,更多的是主观上不愿到庭,其动机多种多样。一是对原告起诉的不愿意,如不同意离婚,不愿意归还欠款或不同意承担责任;二是害怕承担责任,故意躲避、拖延;三是明知处理结果对其不利,认为凡正要败诉,听之任之;四是给对方制造障碍、麻烦,为难对方;五是对法院审理存在认识误区,认为不到庭法院就无法审理,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六是认为打官司需要较多花费,凡正结果是对其不利,不愿再增加费用支出。之所以造成目前的情况,与现行法律规定不全,普遍性法律意识缺乏、守法意识淡漠有关,而且对这些现象没有较好的解决方法,在某种程度上也起了一定的助长作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这种情况只有二种处理方法,一是如系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可以拘传,二是进行缺席判决,但这必须有个前提,即开庭传票能够而且已经送达给了被告,如果传票没有送达,则不能拘传,也不能进行缺席判决。如果应诉手续是由法官直接送达的,这方面事实还较好确认,但由于有的法院依靠邮政快递投送,因此要确定被告是否收到传票,是一件较难的事情,尤其是在快件由他人代收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代收人的认可,则无法确认这一事实,因此,也就无法适用拘传或缺席判决。如果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只能认定是应诉手续不能送达,就要实行公告送达的方法,这样既增加了诉讼成本,延长了办案时间,同时也对某些事实的认定带来不利。有时,法院为了结案,还会动员原告撤诉。因此,被告采取这种方法不仅对其没有任何不利之处,相反还会从中得到一定的利益,导致这种现象愈演愈烈。事实上,现在经济条件普遍得到较大的提高,即便在农村,通讯条件也大为改善,而且在外打工往往是家族性、群体性的,在家的亲属要与在外的打工人员取得联系,完全不是一件困难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概认可被告亲属所说的与被告无法联系的事实,显然不客观。现在这种情况已经严重制约了法院案件的正常审理,对其进行研究,制订有效方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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