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个短信担保替人还债十万,这可不是“天方夜谈”随口说说的,这样的事就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据《扬子晚报》报道,朋友之间借款,自己在外地,碍于情面发送短信表示愿做担保人;债务到期,朋友下落不明,担保人被告上法庭,生意人吴某遭遇了这样的事情。日前,镇江新区法院受理并公开审理了这起短信担保的债务纠纷案,担保人吴某被判代为偿还10万元。
仅凭手机短信担保也应偿还担保债务吗?相信许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然而事实证明,网络的日新月异使得电子证据出现在法律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它也开始被越来越多的法官应用于审判当中。也正因为如此,人们不应小视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在遭遇相关事情时务必小心谨慎。
短信担保算证据?
一起10万元借款纠纷最终闹上法庭,而引起争论的是一条特殊的短信担保。
该事件一经媒体曝光,引起诸多议论。李某、刘某和吴某都是生意上的朋友。2009年3月,李某因需要资金周转,想向刘某借10万元,但刘某提出需要担保。而在当时,李某拜托的担保人吴某正在外地出差,故在协商后,吴某给刘某发送了一个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手机短信。谁知限期到后,李某因生意严重亏损下落不明。在这样的情况下,刘某要求吴某还款,但吴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最终对簿公堂。
由此,双方争论的焦点就在那一条简单的担保短信上,而社会大众对于此事的议论也围绕这点展开。
部分网友站在担保人吴某的一边,他们认为,手机短信不属于“书面形式承诺”,吴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应先通过冻结贷款人的财产,如果资不抵债,贷款人又死掉才能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则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手机短信。因此,吴某通过手机短信表示愿意担保,而刘某亦同意由吴某担保,双方便形成了合意,担保合同即已成立。在李某无法还款时,刘某有权向吴某主张连带责任,遂法院判决吴某偿还刘某10万元。
在双方之外,还有网友提出疑问:“怎么证明这条短信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达。要是手机给人偷了,然后用去担保一个亿,是不是永世不得翻身了?”
电子证据进入法庭
从这一事件我们了解到,短信担保可以作为一种新型证据进入法庭。而这只是电子证据的一个典型代表,形形色色的电子证据开始进入人们的生活,并走进法庭。
- 上一篇:法院首次采用网络视频作证
- 下一篇:年关讨薪 维权地图教你搜集维权证据
相关文章
- ·短信担保被判还债 电子证据意识仍待增强
- ·法官认定短信属于《电子签名法》认可证据
- ·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作为第八类民事
- ·《电子签名法》出台后的第一案 手机短信作证据
- ·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要查有无篡改
- ·医疗机构要增强证据意识
- ·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
- ·河口法院五种意识增强刑事审判效果
- ·增强遗嘱意识 保护私有财产
- ·法国最高法院裁定手机短信也可做离婚证据
- ·手机短信内容能否成为离婚证据?
- ·法国短信电邮可作离婚证据
- ·增强我国出口企业信用保险意识
- ·电子文书的证据属性
- ·民事诉讼中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标准
- ·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 ·民事诉讼中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标准
- ·浅议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问题
-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 ·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