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的刑事立法
摘要:腐败行为使许多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形象蒙受损害,其中发展中国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最为严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署反映了世界各国通力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目前,中国的相关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国外一些先进国家的立法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关规定,对中国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比较研究,不仅是中国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也是完善中国刑事立法,充分发挥刑事法律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的需要。
2003年10月31日,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年lO月27日,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了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中国的生效,预示着中国的刑事法律与该公约如何衔接。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内容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除序言之外,正文由八章71条组成。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1)腐败的预防。《公约》要求缔约国在预防腐败行为方面承担义务,主要涉及公共部门、私营部门、社会参与和洗钱四个方面。(2)刑事定罪与执法。《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将涉及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侵吞资产、影响力交易(指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利用自己实际或潜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以及洗钱、窝赃、妨害司法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要求对私营部门内的贿赂和侵吞资产行为进行刑事定罪。(3)国际合作。《公约》规定的国际合作包括国际司法合作与执法合作两方面内容,主要参照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的其他有关国际公约,确立了引渡和司法协助规则。并规定了缔约国开展执法合作的相关措施。(4)为提高国际合作的效率,公约规定了一系列执法合作措施。(5)资产追回与返还。《公约》要求缔约国确保本国金融机构核实客户身份。确定大额账户资金实际受益人的身份,并对相关重要账户进行强化审查,以便预防、监测并及早发现洗钱行为,防止腐败犯罪分子转移资产。对被转移他国的腐败资产,《公约》规定了追回资产的具体措施。(6)履约的监督。为监督《公约》的履行,《公约》规定了后续监督机制和相关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设立“公约缔约国会议 ”。(7)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公约》专章对进行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作出了规定,以加强有关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反腐败的能力,促进缔约国间的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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