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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凤尸体重新鉴定需公安局出具委托函的申
www.110.com 2010-07-28 17:39

  关于王凤尸体重新鉴定需公安局出具委托函的申请书

  资源县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

  案由:资源县公安局内2.27人身死亡案的鉴定结论不完整,对死亡原因、坠落高度、角度、及身体其他伤痕未作具体结论且比较含糊。被害人家属无一人在场、此结论被害人家属不予完全认同,特请依法重新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察机关应当将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现在被害人家属提出质疑与复检要求。政府所谓的以肖体华为首的四人事件处理小组不予接受,并胁迫家属毁尸灭迹。

  四月三十日,申请人向肖体华等人提出尸检结论质疑、并提交重新尸检申请。肖体华等人明确不接受并安排尸体移交给申请人。若申请人不予接受,他们将采取强制措施,毁尸灭迹。根据刑诉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需受法律追究。” 对此,特向有关部门提出强烈抗议,理由如下:

  1、 2.27命案发生在公安局内,公安机关对此命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刑诉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四人事件处理小组不是公安人员,无权代表或取代公安机关行使权力

  2、 第一次尸检操作中表面通知家属到场,实际上阻止家属到场参与尸检。其中必有重大隐情。因此,被害人家属依法申请进行二次尸检,查明死亡真相。特请有关部门督促公安机关将被害人唯一证据保存到二次尸检结束。否则政府或公安机关将有毁灭证据嫌疑。

  3、 恢复公安机关职责与义务,依法办案。消除四人小组目无法律,以政代法混乱的局面。被害人家属保留依法追究四人小组的权力

  4、 即时起,被害人家属郑重申明非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与文书拒绝接受、非公安人员拒绝接待。

  此致

  申请人:蒋富文

  2009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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