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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保全
www.110.com 2010-07-28 17:46

  在涉计算机和网络等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处理逐渐成为诉讼焦点,电子证据愈来愈受到重视。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复合性、分散性、无界性、高科技性、附随性、可修改性、可分离性、可挽救性等特殊的属性。电子证据的法律属性不同,直接影响电子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能力,也直接影响电子证据保全的方式方法。

  一、电子证据保全概述

  电子证据的保全是证据保全中的一种,首先,电子证据的保全应当遵循证据保全的规则;其次,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属性,电子证据的保全也具有其独特的特点。电子证据的保全是指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提取的电子证据,人民法院、公证机关及其其他有义务保全的机关或组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或义务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传统的电子证据保存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满足当前对电子证据保存的需要。在实时性方面,网络全天候运行,提出保全请求的时间与传统的办公时间出现矛盾;在及时性方面,电子证据更容易被破坏,其时间要求更加严峻;在安全性方面,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证明要求更加严格,由个人保全的电子证据的法律可用性差。我国现行证据保全制度设计以查清案件事实为目的具有片面性,并且“以牺牲程序公正为代价,刻意追求实体公正和程序效益。”[1]

  二、电子证据保全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要求:1、证据方法的合法性;2、证据程序的合法性。法律应当对电子证据的证据方法和程序作必要的规定。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特征,很容易暴露个人的隐私等,因此在电子证据的保全过程中,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证据保全的主体、权限和程序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对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2]合法性原则也保证技术的充分应用且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效率成本原则。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在能够解决纠纷的基础上,要尽量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效率。由于电子证据具有特殊的属性,所以在保全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效率和成本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要注意成本和效率的有机结合,防止得不偿失。尤其是时间效率,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及时保全是电子证据自身的内在要求。另外,及时性原则也是举证时限的要求,逾期不举证则应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

  (三)完整性原则。“完整性是考察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个特殊指标。完整性共有两层意义:一是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指数据的内容保持完整并且未被改动;二是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主要表现为:第一,记录该数据的系统必须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第二,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系统对相关过程必须有完整的记录;第三,该数据记录必须是在相关活动的当时或即后制作的。”[3]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实际上同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密切相关,前者是为了保证后者而设置的一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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