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土地管理 > 土地出让金 >
土地有偿使用费与土地出让金的区别
www.110.com 2010-09-04 14:43

一、从本身概念来看:

使用费:应该是一旦使用就需要缴纳的费用。使用包括出让、租赁、出资使用和入股使用等方式,那么使用费用也就相应地应该包括这些方面的使用而需要支付的费用,土地有偿使用则是主要针对使用和获得而需要向土地所有权人,也就是国家缴纳的费用,而获得土地的包括个人和单位。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范围包括:土地、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等。依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范围包括:、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等。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土地出让金:

出让:是一种资产使用权变更转移的方式,其内涵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其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并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其着重点在出让这种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而需要向国有土地所有者支付的价款。这在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同时,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暂行办法》([1992]财综字第172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从这点来看,土地出让金只是取得有偿使用方式中的一种出让方式而需要支付的一种价款,而土地有偿使用费则不仅仅包括出让方式,而且还包括其他更多的方式。

二、从缴纳主客体看:

土地有偿使用费:根据国家最新政策,是指市县级别政府在收取使用费了,需要向国家缴纳的部分增加。

而土地出让金:则着重强调的是个人或单位受让国有土地需要向国家、省和市、县缴纳的土款。

从这点看,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增加并不是直接意味着个人或单位因为受让土地而需要增加更多的土地使用价款,从而引起成本的增加,进而为开发商房价上涨提供理由,而是地方政府与国家之间在土地使用费用方面的占有比例上发生变化,因而,国家认为,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增加并不直接意味着房价的上涨。


三、从本身属性来看

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从行政概念出发定义的。是因为使用了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而需要交纳的费用,属于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后,获得权利而应该承担的义务,是通过政策等规定实现的。

而土地出让金则是一个商品概念,是使用价值的价格表现形式,属价格范畴,应称土地使用权价格,他是政府要收取的土地收益(地租),即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款,是通过交易而实现的。

从这点来看,土地出让金是土地本身使用价值的价格表现,他体现和反映的是土地使用价值,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而土地使用费则是因为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后,所有权人向使用权人收取的费用,他随不同的土地权利流转,不同的政府行业政策,不同的土地利用状况下,其具体标准和收取金额有所不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